發布日期:2022-04-16 22:47 訪問次數:
考試院是中華民國國家最高考試機關。簡稱考院。其銜稱中的「考試」一詞,不僅指文官的考選,也包括有關文官人事行政的相關事務。除院本部外,考試院下轄4個中央級機關,分別是考選部、銓敘部、保訓會和基金監理會。
依據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所創之五權憲法,1924年8月孫中山下令公佈《考試院組織條例》[1],並頒佈《考試條例》和《考試條例施行細則》,對廣州國民政府的文官考試制度做了具體規定。1928年6月,國民革命軍佔領平津,二次北伐結束。1928年8月8日至15日召開的中國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接受了胡漢民、孫科的提議,做出決議結束軍政、轉入訓政、實行五院制。1928年10月3日,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會第172次會議通過《訓政綱領》,同日國民政府第565號訓令公佈《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》列考試院為第五章。1928年10月10日,國民政府任命戴傳賢為考試院院長,隨即在南京市羊皮巷住宅成立「考試院籌備處」,並勘定關岳廟院址改建為考試院暨所屬考選委員會、銓敘部等之辦公處所。1928年10月20日國民政府公佈《考試院組織法》。1928年12月7日公佈《銓敘部組織法》、1929年8月1日公佈《考選委員會組織法》。
1930年1月6日,考試院與所屬考選委員會(行憲後改為考選部)及銓敘部在南京市試院路1號(今北京東路41、43號)正式成立,考試院院長兼考選委員會委員長戴傳賢、考試院副院長孫科、考選委員會副委員長邵元沖、銓敘部部長張難先等宣誓就職;1930年12月,戴院長准免兼職,國民政府特任邵元沖為考選委員會委員長。
中國抗日戰爭爆發後的1937年11月,考試院隨同國民政府遷往重慶市;至抗戰勝利,院會部各單位隨國民政府遷回南京市。1947年12月25日,《中華民國憲法》正式施行,《考試院組織法》重新修正公佈。1948年7月10日,張伯苓在南京市就任考試院院長,第1屆考試委員正式就職。1949年,考試院隨中華民國政府遷往臺灣臺北市,初暫借臺北孔廟,後於1951年遷臺北市文山區溝子口現址。
2020年1月8日,總統令修正公佈《考試院組織法》,考試委員名額從19人改為7人至9人,考試院院長、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改為4年,並且新增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,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。